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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业新闻

    我国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

    来源:中国矿业报 | 作者:佚名 | 2017年8月7日() |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

    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对我国正式生效。我国将采取多种措施,为应对和妥善解决汞污染问题作出更多努力。

    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,汞(水银)及其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、仪器仪表、电池、照明、医疗器械等领域。但汞释放到环境后将长期存在,能够通过大气长距离传输 ,经生物累积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显著不利影响。

   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 ,2013年10月,国际社会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《汞公约》达成一致 ,中国成为首批签约国 。2016年4月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《汞公约》 。2017年8月16日 ,公约在中国等缔约方正式生效。

    根据环保部、外交部、发改委等10余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 ,自2017年8月16日起 ,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,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。2032年8月16日起,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。

    一系列致力于减少汞污染的措施也将同步实施,如自2017年8月16日起 ,禁止新建的乙醛、氯乙烯单体 、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、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;禁止新建的甲醇钠、甲醇钾、乙醇钠 、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。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(特指烧碱);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;禁止生产汞制剂(高毒农药产品) 、含汞电池等。自2026年1月1日起 ,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。

    赵英民表示,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,是汞生产、使用大国 ,履约任务艰巨。环保部将继续协同各相关部委 ,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,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 ;继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,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、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,并逐步淘汰替代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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